【上訴駁回】涉襲警致痱滋破裂 建築工暴動等罪成囚4年上訴被駁回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8/25 14:37

最後更新: 2022/08/26 17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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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盤工涉襲警致其痱滋破裂,就暴動等罪判囚4年,上訴庭駁回定罪申請。資料圖片

便衣警員於2019年6月在灣仔警署外被包圍,建築工人涉襲擊便衣警員致其痱滋破裂,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,被判監4年。建築工人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,上訴庭今(25日)頒下判詞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上訴人岑曉麟(現年28歲),案發時為建築工人,已刑滿出獄。上訴人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,被裁定暴動及襲擊致身體傷害罪成,控罪指,他於2019年6月26日,在灣仔警署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;及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張金福。上訴人另承認未有按法庭指令依期歸押罪,於2020年9月被判監共4年。

上訴庭於判詞指出,上訴人聲稱於法律上是合法使用武力,情況包括自衛、保護他人、防止罪行、制止破壞社會安寧或行使公民逮捕權等,上訴人聲稱看見便衣警員推人、意欲打人及反抗別人嘗試把他制服,最後狀似衝擊警總。

惟上訴庭指,便衣警員當時身穿淺色衣服,與包圍警總的黑衣人截然不同。據上訴人指便衣警員是肆意攻擊示威者,上訴庭則指當晚的非法集結旨在針對警方及癱瘓他們的運作,於群情洶湧下已沒有守法意識可言,故指上訴人出手是要行使市民逮捕權,實在格格不入。上訴庭認為,原審法官根據案發時的錄影片段,經過客觀分析作出結論,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是欲向便衣警員「報復」而非「制服」,說法無可厚非,只是用詞略欠嚴謹。

上訴一方指,案發當晚的非法集結是以包圍警總和針對警方為共同目標,但原審法官卻裁定上訴人是因「報復」而襲擊便衣警員﹐報復跟針對警方是不同的,不可能被當成同一共同目的,加上上訴人當時並不知道對方是警員。

上訴庭則指,辯方於原審時承認,在夏愨道與軍器廠街一帶早已有1個非法集結。當便衣警員被追打時,這個非法集結變成暴動。上訴人出手襲擊便衣警員,便加入了這個暴動,並因在閘口所見的情況下襲擊便衣警員,因而造成另1個暴動及參與其中。

上訴庭指出,上訴人犯法是由他打出第1拳開始,襲擊雖然是本案的發端,卻與他是否干犯暴動沒有必然關係。上訴庭經考慮後,認為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據均不成立,拒絕其定罪上訴申請,駁回申請,維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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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